津交职院政〔2021〕19号 签发人:苏敬
关于印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分院、部门、处室: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经2021年3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组织验收。未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采购项目验收责任范围
(一)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聘请政府采购专家(包括参与该项目论证的专家)、行业专家共同完成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二)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归口部门按照合同验收标准,自行组织验收;
(三)属于《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归口部门自行验收范围》(附件1)的采购项目由归口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工作;
(四)属于财政部门或学院认定为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工作的项目或存在质疑的采购项目必须由资产管理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五条 参与合同履约验收的人员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验收的项目,归口部门及使用部门须派代表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工作,所派代表应熟悉项目内容以及验收标准;
(二)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验收的项目,归口部门应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合同履约验收申请表》附件3。验收完成后,由专家组与归口部门共同负责填写“验收报告”,经专家组、使用部门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归口部门主管院领导及供应商签字后,交由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归口部门自行验收的项目,应在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由归口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填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验收报告),经使用人、归口部门负责人、归口部门主管院领导及供应商签字后,交由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涉及基建、安防、消防的采购项目,须由归口部门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五)经专家组认定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须由归口部门按照专家意见整改,整改完成后按上述要求重新进行验收;
(六)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处反映,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单位对违法事件进行查处;
(七)归口部门负责单价10万元以下专业仪器设备随机资料的存档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检查。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接受归口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
(二)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联合验收;
(三)采购项目经专家组认定未达到验收标准,归口部门申请新一轮验收时,须审核整改效果是否符合专家意见,有必要时须聘请专家再次验收;
(四)负责验收过程相关文档标准的制定与单价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随机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针对归口管理部门单价10万元以下专业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 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违背约定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上报。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九条 需进行合同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条 需支付质保金的采购项目,在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运行有效期限后,归口部门应就本项目的运行情况填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尾款支付意见表》(附件4),以此作为支付项目尾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验收前,因归口部门责任造成损失,影响正常履约验收的,由归口部门自行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发现问题未向学院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验收专家或供应商恶意串通,以损害学院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行为;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