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交职院政〔2021〕14号 签发人:苏敬
关于修订《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分院、部门、处室: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2021年3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议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采购行为,以及无需学院支出资金,但面向学院师生提供经营性服务的项目等,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信息资源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院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类归口、规范实施”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院采购工作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各类采购项目的审核、汇总及其他相关采购事项的组织与实施,对归口部门采购工作给予咨询与指导。各归口部门是学院采购工作的二级管理单位,归口部门负责需求调研、提出申请、参与论证与验收等工作。采购工作归口部门按年度预算归属情况划分,即预算归属部门为该类预算采购的归口部门。学院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采购工作,其项目组为归口部门。
第五条 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1.依据学院批准的计划、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资金预算,在对供应商及行业用户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采购申请;
2.采购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供《采购项目需求书》(见附件1),包含详尽的采购项目背景、商务需求、技术需求以及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3.参加项目论证会议,介绍项目情况,并与论证专家组充分沟通项目细节;
4.修改招标文件,并最终确认招标文件内容;
5.授权一名代表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代表学院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参与评标过程,并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6.在规定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其中委托采购的项目合同须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完成;
7.按照合同要求参加采购项目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8.按规定提交付款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9.负责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院各项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接受采购申请;
3.审核采购项目相关资料,提出采购方式、服务要求等修改建议;
4.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项目论证工作(含工程量单审核);
5.按规定办理项目委托采购手续;
6.协助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招标文件修改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归口部门;
7.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采购项目评标会议;
8.按规定办理委托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手续;
9.组织协调采购项目验收;
10.负责采购与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审批与论证
第七条 采购审批要求
1.归口部门通过“学院资产综合管理平台”执行“采购申请审批流程”(附件2)。其中,符合《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项目,按照该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
2.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归口部门须填写《采购项目需求书》,并以附件形式经“学院资产综合管理平台”集中采购审批流程,报归口部门主管领导审批、财务结算中心、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八条 采购论证要求
1.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购前应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采购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3人;200万及以上项目应不少于5人,进口采购项目应包括一名学院法律顾问作为专家;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采购实际需求,由归口部门自行组织论证,并符合上述论证要求。
2.采购项目中包含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时,应在项目采购论证的同时进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
3.拟采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前应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专家对需求部门提出的单一来源理由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单一来源采购。
4.论证会议结束后,归口部门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项目需求书,同时将论证报告填写完整,上传学院资产综合管理平台采购审批流程。
第九条 会议审议要求
1.采购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归口部门应将项目需求书以及项目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通过后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以附件形式上传学院资产综合管理平台采购审批流程。
2.采购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归口部门应提请党委会进行立项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院长办公会纪要(记录)和党委会纪要(记录)上传学院资产综合管理平台采购审批流程。
3.党委会及院长办公会决议之日起至采购部门实施采购不得超过30日,否则采购行为无效。
第四章 实施采购
第十条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公布的《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按照以下采购限额执行管理:
(一)学院集中采购:
1.属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不得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属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须按照当年天津市财政局有关采购工作事项的通知,采取协议供货、网上商城、定点采购等方式执行采购。
3.属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4.属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学院集中采购,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可选择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或参照《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自行采购办法》执行;
(二)自行采购:
1.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由归口部门按照《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自行采购办法》执行。
2.属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的学院应急、防疫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院办会批准后,可以执行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管理
1.委托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由天津市财政局认定的协议供货、网上商城、定点采购、自主竞价等其他方式。其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自行采购:按照《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自行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进口审批、减免税审批、报关及商品检验等工作。
第五章 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付款
第十三条 委托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统一的采购合同,归口部门应首先对合同文本签字确认,并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负责,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合同签订。其他部门、个人与供应商私自签订的采购合同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自行采购项目(1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正式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名称、地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及付款方式;技术指标与验收标准;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条款、质保金;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五条 需求部门应于货物(包括服务、工程等项目中的物资)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等,对于到货后仍未达到安装运行条件所产生的相应后果,由需求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所有采购项目均须按照《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1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代理机构聘请政采专家验收,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归口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当年政府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和目录外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组织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集中采购项目应由归口部门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处联系供应商,自行采购项目由归口部门自行联系供应商,以确保在索赔或保修期内解决问题。对于未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造成无法索赔或保修的,由归口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采购项目由归口部门按照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结算中心根据合同条款及采购审批流程予以付款,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的采购行为,学院将不予报销采购费用。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学院采购工作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诚信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涉及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院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已经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