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交职院政〔2021〕18号 签发人:苏敬
关于印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分院、部门、处室: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2021年3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采购范围为政府集采目录外、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下同)的采购项目。
第二条 审批程序
自行采购须通过学院“资产综合管理平台自行采购申请审批流程”(附件1)进行申请审批。由使用部门发起申请,填报采购信息,经归口部门审核后,提交归口部门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后由归口部门实施采购。预算所在部门为该类预算采购的归口部门。
第三条 采购实施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归口部门可自行选择采购供应商,并实施采购;采购金额为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归口部门应向不少于3家供应商询价并取得报价单,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最终成交供应商,形成《自行采购报告》(附件2)并签订采购合同。
(二)印刷、标识牌及展板制作、影像制作、绿植租摆、设备租赁、等级保护、审计服务等项目,归口部门可从天津政府采购中心“自主竞价专栏”中选择供应商目录。
第四条 验收及付款
(一)归口部门依据采购合同或需求,与使用部门共同完成验收工作。签署采购合同的项目验收合格后须填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附件3),未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归口部门可根据采购内容实际情况自主填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
(二)归口部门按照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结算中心根据合同条款及采购审批流程予以付款,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的采购行为,学院将不予报销采购费用。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归口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年度资金预算范围内编制采购计划,不得重复采购,避免资金浪费。
(二)归口部门不得以拆分项目多次采购的方式规避学院集中采购。
(三)归口部门应严格按照使用需求履行项目验收工作职责,实际使用部门须全程参与验收过程。
(四)归口部门应确保采购项目信息完整,并保留采购过程材料以备查验。
第六条 自行采购范围根据当年《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附件4)同步调整。
第七条 监督
(一)自行采购事项须主动接受学院财务、审计及资产管理处的监督。
(二)各部门、二级学院要严格遵照本办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