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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交职院政〔2021〕15号)

津交职院政〔2021〕15号 签发人:苏敬

关于修订《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分院、部门、处室: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2021年3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议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学院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学院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建立并不断完善学院各类资产的数据信息,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职能部门、教学、教辅、科研、实训等所有管理对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实行学院、二级分院(部、处)二级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含资产管理处、财务结算中心、审计部、后勤部、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作为委员会的执行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协调国有资产管理综合事务。

第七条 资产类型归口管理部门按其职能进行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处。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办公设备类国有资产统筹管理,按照使用部门划分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职责。

(二)后勤处。负责学院土地、房屋管理。负责学院景观、绿化及其服务外包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水、电、暖、气设备及管线、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负责在建工程管理。负责办公家具管理,负责空调、电话等办公生活设备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含缩微资料、地图、电子资源等文献资料)档案和馆藏物品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

(六)安全保卫部。负责消防、安全设施及车辆管理。

(七)无形资产由各部门按职能管理。其中,校名、校誉由党委宣传部管理,专利权、著作权由科研处管理,电子类教学资源由教务处管理,软件系统、网络域名由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管理。

(八)审计部。负责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按归口职责,分类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归口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做好实物资产实物账和价值账的登记管理;做好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归口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业务,组织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审议,按规定办理向上级部门的报备、报批手续,持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等资料及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四)负责存货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分解要求完成归口管理的资产预算、决算工作,并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十条 依据内控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所有家具无论金额多少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

固定资产配置应执行国家、天津市及学院配置标准,围绕发展需求,加强论证,严格计划管理,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

符合固定资产入账范围的设备,具体领用人员登录“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资产综合管理平台”进行验收入账登记。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捐赠事项

学院及各部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院所有,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信息登记入账、入出库手续等。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变更受赠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权,不得私自处置受赠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

(一)由于违反制度、不听从指挥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二)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特殊性、使用年限、正常使用出现损坏等客观原因造成损失,可免于赔偿。

第十六条 强化对院内调动、辞职、退休等涉及工作变动的教职工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的控制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管理人员校内调动、辞职、退休时要做好资产账目交接工作,做到名下无资产,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岗。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 涉及校名、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使用事项,应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履行审批程序,按归口管理部门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六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学院资产使用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履行管理相应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使用单位要落实每项资产的具体领用人,认真做好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应当对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查,实时动态管理,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向归口部门、资产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和闲置的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国有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接受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报废处置任何国有资产。

第八章 资产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及采购预算制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归口部门、使用单位和具体使用人。明确各资产使用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财务结算中心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津交职院政〔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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