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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津交职院政〔2021〕20号)

津交职院政〔2021〕20号 签发人:苏敬

关于印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分院、部门、处室: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2021年3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投资、计划、购置、验收(安装调试)、建账、使用、维修、调拨直至报废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做到完整、准确。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院、二级分院(部、处)二级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人。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资产类型归口管理部门按其职能进行固定资产日常监管,具体分工以《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条 我院使用“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资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固定资产综合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所有家具无论金额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学院各类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七条 凡是自制、自建、单位捐赠(含个人捐赠)或无价调入的财产及作为科研成果留用的仪器设备等资产,经验收合格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都是学院财产,都要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八条 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都是学院财产,都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学院各主管部门均有权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必要的调配,以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包括运输费、管理费、加成费、税款等)入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一)因扩充或加工改造而增加其组成,使原设备增值,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经改制而提高功能,按购进或改制开支的费用增加其原值;因损毁拆除或减少其原有一部分配套、附属配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护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五)房屋和构筑物的改建和拆除应按开支情况,增、减固定资产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及时到各归口部门办理建账、报账手续,以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划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购入价、划拨价、捐赠价入账;

(二)自行研制或外加工的仪器设备,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配件费、加工费、材料费等)总价入账;

(三)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值的,可按照评估价格入账;

(四)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资产价内;

(五)对于成套设备,若其中各单项设备能够单独使用,该成套设备应按单项组件计价并纳入固定资产账;若其中各单项设备不能单独使用,必须组合一起才能使用,该成套设备应按整套设备计价并纳入固定资产账。

(六)对于应用软件,如果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如果不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按其实际购买价格独立入账。

第十一条 资产的登记和入库

对于符合资产入账范围的设备,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资产管理员通过“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资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资产登记申请,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人、财务资产管理员分别对提交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资产管理员方可打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申购单》,可用于财务结算使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需将设备照片、附件清单等信息上传平台,以完成资产入库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新建或撤消的部门,资产管理处应按计划做好固定资产的处理工作。非正式建制的单位无权管理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对于房屋,构筑物和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等,要建立技术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用于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凡利用学院现有固定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或技术服务的,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前提下,必须由所在部门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和财务结算中心的指导。对于学院的固定资产,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修理、拆改、调换或借出等。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使用部门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账、物交接手续。原使用人提交、接收人确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资产管理归口部门终审,才能办理调动手续,并及时修改“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资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资产相关信息,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九条 人员办理退休、调离手续时,应到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处进行资产账、物交接,资产须归还,并由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重新分配,资产管理员及时在系统中进行领用人修改。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发放固定资产标签,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及时粘贴,做到每件固定资产都有标签,且固定资产账、标签和实物一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丢失、报损、报废、变价等变动,都必须经过逐级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其它部门不得自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确己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在“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资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资产变动”处提交申请,经技术鉴定,逐级审批后方能报损、报废。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统一交财务结算中心。

第五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资产操作人员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二)违反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固定资产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及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当的;

(五)教师指导错误或脱岗的;

(六)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款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经组织鉴定确认,可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损坏的;

(二)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三)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实训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难免损坏的;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凡因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资产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出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时,各部门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析责任。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责任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凡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并经确认责任须赔偿的,原则上该责任人应按原值赔偿;局部损坏并可修复的,赔偿全部维修费用。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款。

第二十九条 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被盗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学院安全保卫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确定后,责任人应在一个月内将赔偿款一次性上交学院财务结算中心。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催缴,无故拖延不交者,学院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进行赔偿:

(一)使用实物赔偿。用于赔偿的设备或零部件其性能及功能不得低于原配置,其生产日期不得早于原产品。

(二)使用现金赔偿。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款。

按照上级下发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折旧参考年限表”所规定的折旧年限,核算赔偿金。赔偿金核算方式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已计提折旧金额(精确到月),赔偿金额一般不低于原值的10%。

(三)损坏或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五)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事故部门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式二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责任人的书面说明。事故责任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交资产管理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财务结算中心和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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